意外險超過 180 天 就無法申請理賠,原因何在?
換工作、調部門、或是幫同事代班…?職務這樣調動,該不該告訴保險公司呢?
撞車的責任與權利,您是新手上路,還是經驗老到?
撞車的第三人責任保險,該怎麼賠?和解書又要怎麼寫,才能發揮效用?
子女的監護權由誰擁有?在面對理賠申請時,又該如何提出?
發生職業災害時,如何運用勞保,才不會讓您權利受損?
上班期間因無照駕駛而受傷,算不算職業傷害,理賠項目又有哪些?
闖紅燈的肇事汽車撞倒了無照駕駛的學生,怎麼賠?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誰有權利申請保單貸款?
孕婦的交通意外事故,媽媽、寶寶怎麼賠?
投保時的健康告知書怎麼填,才算盡了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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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先生的父親在去年的某個晚上,被一名酒醉駕車的醉漢撞倒,導致已經年近 60歲,原本身體狀況並非十分硬朗的楊伯父,經過半年多的醫療,最後仍回天乏術,而結束了生命。當楊先生要向保險公司申請壽險、意外險的死亡給付時,保險公司說意外險死亡給付部分,因為已經超過 180天 而無法申請。原因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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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要注意的是:
  1. 意外險的有效期間為一年期,在投保意外險時要注意每年續約時一定要銜接好,才不會導致有某段時間是完全沒有保障的。
  2. 依保險事故的通知及保險金的申領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10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公司,並請求給付保險金。
  3. 依保單示範條款規定:
    • 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死亡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 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致成表列殘廢程度者,給付殘廢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治療者,給付醫療保險金。
  在這邊要說明的是基於保險的主力近因原則,在超過180天後(如本例)就很難判定是否是真的因這個意外事故才造成死亡傷殘,如果是因為此意外事故而引起身體其他原本就不太健康的器官產生併發症的話,也是不予理賠的;因為所謂意外事故,就必須是由意外所直接導致死亡或傷殘,而非是由疾病而造成死亡傷殘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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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發在土城一家電子工廠當品管員已有五、六年的時間了,上個月工廠裡負責裁切銲錫的老吳因家裡有事請假,但為了如期出貨,組長便請阿發協助,不料一不小心,阿發被裁切機器給切到了,導致右手中指跟食指因而被切斷。但當阿發的太太請業務人員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險理賠時,業務員卻跟她說,事故發生當時阿發並不是從事品管的工作,所以給付金額將會有削減的可能。業務人員說的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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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險的保障範圍是指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致使身體蒙受傷害而造成殘廢或死亡時,保險人須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意外險的保險費率是依據職業類別的六等級而有所不同,而實際上多數產險公司因市場競爭的關係,將第一∼三或第一∼四類職業類別的費率變成同一費率,若是在這樣的一個前提下就沒有告不告知的問題了。否則,依保單示範條款規定,要保人變更職務、職業時,就有義務要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若所變更的職務危險度較高時,保險公司就會依差額比率徵收未滿期保費,換言之,若危險程度變得較低時,保險公司便須依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費。在給付的部分,假設所變更的職務危險性增加,但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又沒有通知保險公司的話,保險公司便可依原收保費和應收保費 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在這一個例子中,阿發是因為臨時性地為了趕工才幫請假的老吳進行裁切銲錫的工作,並因此而受傷;然而所謂的職務、職業變更必須是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若只是臨時性的,並不足以構成變更的要件,所以保險公司若因此而削減對阿發的保險給付,那可就不太合理囉!
  在這邊要說明的是基於保險的主力近因原則,在超過180天後(如本例)就很難判定是否是真的因這個意外事故才造成死亡傷殘,如果是因為此意外事故而引起身體其他原本就不太健康的器官產生併發症的話,也是不予理賠的;因為所謂意外事故,就必須是由意外所直接導致死亡或傷殘,而非是由疾病而造成死亡傷殘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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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若受害者無照駕駛,同時也是肇事者,那保險公司是否先理賠後再追償呢?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醫療費用是依照全民健保的基準,那如果自己到無健保的診所看病也是全額理賠嗎?
目前已通過的刑法185之3的公共危險罪,因酒類的影響不能安全駕駛.....這意味喝酒駕車肇事已是犯罪行為,那車險附加的酗酒險與絕對不 保事項已經扺觸,目前保險司與保險公司的做法是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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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強制汽車保險而言,只有單一事故的情況是不予理賠的,所謂單一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時)是指:撞安全島、撞路樹。在此例中受害者雖是無照駕駛,然而其實一旦發生保險事故,駕駛人既是受害者,同時也是肇事者,所以保險公司可以先理賠再追償。在保單條款的五大「追償事項」中,就有一項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而駕車者,這就是指無照駕駛、越級駕駛、使用註銷駕照駕車、駕照吊扣期間駕車等違規行為。
在醫療費用的請領方面,由於有些特殊身份並不符合全民健保的資格,所以並不會以是否為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所開出的費用單據為篩選標準。在此例中只要您是在合法的醫療院所就診,並檢具保單條款所列出的相關文件:理賠申請書、受益人身份證明、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合格醫師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受益人領款收據,即可在保險金額額度內獲得全額理賠。此外要注意的是,若在非合法的醫療院所就診,就不會予以全額理賠。
酒後駕車的肇事率一直高居不下,使得酗酒的問題一直都引人注意也多有爭議。在酗酒險的部分,現在更名為酒償險,保費改為(傷害 + 財損)× 10%;而在強制酒償險則要另加強制險保費之 10%;投保酗酒險並非是鼓勵酒後駕車肇事還有保險金可拿,它的原意是為了保護善意的第三人,承保範圍就是第三人的體傷及財損,但不包括車損及乘客的理賠。此外還要注意,就算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卻沒有再加保酗酒險的話,那就算因酒後駕車造成了第三人的體傷與財損,也是無法理賠的,至於如何去認定是否為酒後駕車,則要看筆錄上是否有記錄,若有喝酒的記錄,不論酒棈濃度多少,可都是歸屬於喝酒所造成的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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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董上個月騎車去女朋友家的途中,經過紅綠燈路口時看到已經在閃黃燈了,所以他便毫不猶豫的停車等紅燈,不料卻被後面的一輛想要闖黃燈的跑車給撞得人仰馬翻,送醫急救後因脾臟破裂而需切除,並在醫院住了將近一個月。後來,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了十萬元,但小董認為應該還可以請對方再申請任意汽車責任險的部分,但保險公司卻因為雙方和解書載明合計理賠十萬元,而主張不再予以理賠,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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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採「無過失主義」且為強制投保,也不需要判斷肇事責任,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中指出其承保範圍包括:傷害責任保險與財損責任保險。在傷害責任保險方面,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管理被保險汽車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只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額以上的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在本題中,被保險人為闖黃燈的跑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規定:每一個人體傷 60萬;每一事故最高 120 萬,一旦發生事故,雙方在都有投保強制險的前提下,本來就可以獲得賠償,根本不須經過和解,更毋須「請對方申請…」,況且第三人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只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額以上的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在此例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了10萬元,並未超過上限,所以第三人責任保險根本不需要理賠。再者,和解方面在條款中也明白指出:若被保險人發生承保範圍內的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的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保險公司的參與,保險公司可以不受和解金額的約束。
  也就是說,在本例中闖黃燈的跑車駕駛人,若私下和小董和解並約定和解金額為10萬元,且保險公司並沒有在場參與和解的話,保險公司就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賠?或要賠多少?完全不受和解金額的限制。此外在和解書的書寫上,建議您可在和解書上註明:和解金額不包括強制險,在本例中,則可以在雙方都同意的前提下,將和解書拿回來加註「和解金額不包括強制險」的字樣,那保險公司就有可能會考慮再理賠任意險的部分。但若肇事者本身沒投保任意險而和解書上又有註明不包括強制險的話,那恐怕就得自掏腰包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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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與 B 結婚後生一子,B 便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乙件,並指定其子 C 為身故受益人,若干年後,A 因犯罪必須入監服刑 4年,B 則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獲准離婚後,B 與 A 協議,由 B 單獨繼續對 C 行使親權(法定代理權)。B 及 C 則與娘家父母共同生活。不料,B 於一次意外車禍中身故,C 之外祖父母認為 C 均由其等照料,遂代理當時年僅 6歲 之 C,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請問保險公司可能的理賠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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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離婚夫妻的子女監護權行使問題,一直以來都是紛爭產生的源頭,在這邊我們可以參考民法第1055條、第1092條、第1094條、第1098條來進一步探討。在實例中有提到…A因犯罪必須入監服刑4年,B則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究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呢?依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被處3年以上徒刑或因為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另一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本例中在B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獲准後A、B兩人即協議由B來行使親權,但要注意的是,在B有能力行使的情況下,A的親權權利須暫時停止,但並非喪失親權的權力;換句話說,在協議後的未來,只要B有無法行使親權的情形發生,A就能再恢復親權的行使。故在此例中,由於B後來意外身故,A便自然恢復其親權權力,不僅如此,A還要再依民法第1092條規定,在服刑期間委託與C同住的外祖父母行使監護權,並代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倘若A沒有委託與C同住的外祖父母行使監護權的話,保險公司則可以婉拒由C的外祖父母向保險公司所提出的理賠申請。
民法第 1055 條(判決離婚子女之監護權)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民法第 1092 條(委託監護人)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民法第 1094 條(法定監護人)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家長。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四、伯父或叔父。五、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人。
民法第 1098 條(監護人之性質)
  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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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方是貿易公司的業務專員,經常被派往世界各地出公差。有時一待就是二、三個星期以上。今年五月赴美出差時,卻發生車禍,身受重傷;然而,出差前公司因一時大意,忘了替他投保旅平意外險,在美國花費的四萬美金醫藥費全要自費,這時小方的老闆有責任嗎?小方是否還有其他社會保險可以申請到給付,若有,可不可能全額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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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出差期間便是執行公務期間,因此可被認定為職業災害,所以雇主須負一定的責任,而既然為職災就會與勞保的給付相關。在勞保的給付上通常有急診次數與住院的限制,超出勞保給付的差額部分須由公費團保先行支付、補償;再有不足的部分,才須由雇主自行負擔。在國外因出差而發生事故,建議可由旅遊平安險與意外險來共同分散風險,在國內的話則可倚重意外險與團體保險;若覺得還是不夠,尚可再投保雇主責任保險,只是雇主責任保險是為產險,有一次事故最高限額的限制,若在出差人數較少的情況下,員工所能獲得的理賠額度便會較高,但人數多的話,可能每個人能獲得補償的金額就會變得較少。
  此例中大約要賠償 100多萬元,再加保雇主意外責任險,應該就已足夠了。再說明一點,一旦認定為職災,就可憑勞保單就診,且所有的自負額即可全免,若在就診的當時身上沒有攜帶勞保單據的話,也可在就診時事先告知勞保身份,事後再補勞保單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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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文今年17歲,自食其力,晚上唸二專,白天在超市上班,賺取日薪 1000元,老闆時常指派他到倉庫補貨,志文明知自己無照駕駛,但因時間緊迫,依舊騎車前往,某日在途中發生車禍,花了一萬餘元的醫藥費,也在家休養了一個月,雖然老闆有幫他加入勞保。請問:志文無照駕駛在先,能申請勞保因公傷病給付嗎?而志文所花費的一萬餘元醫藥費該由誰負擔?假設志文可以申請勞保的因公傷病給付的話,依志文的薪資來看,在家休養的一個月可以申請到多少的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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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探討上述問題該如何解決之前,我們可以知道「職業傷害」牽涉到的險種大約有下列幾種險別:團體保險、勞工保險、車險、僱主責任保險。以此例而言,公司在明知志文沒有駕照的前提下,卻仍指派志文騎車到倉庫補貨,事實上雖然已構成職業傷害的條件,但是根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未領有駕照而駕車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再加上勞保局為公家機關,須依法行政,故在勞保局的立場上,志文還是無法申請到「勞保」的因公傷病給付;換個角度看,若志文可以申請到勞保的因公傷病給付的話,依勞保條例第34及36條規定,職業傷害補償費是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70% 發給,若因而持續治療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在此例中志文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為 1,000 ×(30 - 3 )= 27,000 元,再乘上 70% 為 18,900元,即為志文不能工作的這 27天 的職業傷害補償費。
  而在僱主責任險的部分,同樣也會因志文無照駕駛而不予理賠。車險方面,志文的醫藥費可由強制汽車責任險負擔,若志文為加害人的話,保險公司在給付對方醫藥費後,可再向志文的法定代理人追償,相反地,在志文並非加害人的狀況下,保險公司在負擔志文的醫藥費後,也不得再向加害人追償(這是由於志文無照駕駛的原因)。另外,若為單一車輛的事故,由於不理賠駕駛人,所以志文自然無法獲得任何醫藥費用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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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華是專科學校三年級學生,今年十七歲,某日騎機車上學時,被一輛闖紅燈的汽車撞倒,當場連翻數圈而受傷,肇事司機張三於情急之下,立刻以肇事汽車將小華送醫急救,匆忙間忘了報警亦未通知保險公司。而事後,張三辯稱此事乃小華的過失且又「無照駕駛」,所以只願負道義上的責任,支付醫藥費用的一半。試問,張三可以做這樣的要求嗎?又如果張三當時亦受有輕傷,張三是否可申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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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汽車責任險是採無過失責任的基礎,無論是加害人或被害人都在承保範圍內,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單條款第20條指出,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加害人或受益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如果有報警並保留現場請警方處理的話,小華會因無照駕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的規定而被罰款 3,000 ∼ 10,000元 不等的金額,在一般情況(小華非無照駕駛的話)下,保險公司會先賠給小華醫藥費後,再向張三(加害人)追償,但在此例中由於小華是無照駕駛,因此保險公司雖然要負擔小華的醫藥費,但卻不得再向張三追償。此外,若張三在當時也受有輕傷的話,保險公司也要賠給張三醫藥費,但小華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可再向小華的法定代理人追償。
  若為另一種情形,小華與張三皆無投保強制汽機車保險但卻都受有體傷的話,原則上特別補償基金還是會賠付給小華,但張三體傷的部分則因小華無照駕駛的緣故,特別補償基金並不會賠付給張三,反而須由小華的法定代理人與張三共同討論出一些賠償的比例後,由小華的代理人負部分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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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先生三年前(以自己為要保人)幫太太買了一些保險,包括壽險、意外險還有醫療險,且保費也一直都是陳先生在繳。但陳先生去年卻不幸發生車禍而身故,在處理完陳先生的後事之後,陳太太(被保險人)想要向保險公司申請保單貸款,以做為臨時生活費用的補貼,但保險公司卻跟她說,申請保單貸款是要保人的權益,但是要保人 陳先生已經身故,這時陳太太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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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對保險契約而言,要保人是擁有最多權利的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費義務的人。
要保人的權利有:
  1. 指定受益人
  2. 申請契約變更
  3. 申請保單貸款
  4. 終止契約
  其中在第4項的權利已在90年7月保法大翻修時將其涵義延伸:若要保人幫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買了一張死亡保險的保單,雖然有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但將來被保險人還是享有「得隨時撤銷契約」的權利,只要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即可,這張保險契約就可視為是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保單貸款」則是指只要人壽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在保費付足二年以上,在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就可以向保險人申請保單貸款,要注意的是,並非投保後馬上就可以申請保單貸款;也不是可以借到所繳出去的全部保險費的額度。而再依人壽保險保戶手冊內說明,保單借款是要保人的權利,但若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則需經被保險人簽章同意,才可執行保單借款的權利。
  然而,假使要保人已經身故,那這張保單的要保人權利該由誰來執行?又有誰有權利變更要保人呢?若要保人在生前有指定繼承人來繼承這個保單的權利義務的話,那這個指定繼承人就有權執行要保人的相關權利,或者可以提出申請變更要保人;倘若要保人並沒有作指定繼承人的動作的話,依民法規定則由法定繼承人來繼承這張保單的權利義務,假設法定繼承人有數人的話,通常保險公司會希望推派出一位作代表,繼承保單權利或提出申請變更要保人。在本例中,若陳先生有指定繼承人為其未成年子女,那有權提出變更要保人申請的自然就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實例中的被保險人陳太太。
  在看完這個例子後,要建議所有的保險從業人員,在與客戶簽訂保險契約時要跟客戶說明,儘量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填寫同一人,才不會在日後的權利義務的釐清上發生困擾與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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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日,現年 30歲已懷有 8個月身孕的江太太騎乘機車上街購物,不料轉彎時不慎滑倒,撞擊停放在路邊的小貨車,腹中胎兒亦胎死腹中,請問:腹中胎兒是否可視為個人申請強制責任險死亡理賠?若江太太於胎兒流產後死亡,強制責任險又可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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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次事故中就江太太而言,體傷的理賠金額最高為20萬元,殘廢或死亡最高則可獲得 140萬的理賠,但腹中胎兒因未出生,就「法」而言,尚未出生就不具有人的法格,所以無法視為個人申請強制責任險理賠,相反地,胎兒若已出生就可視為具有人的法格,原則上可適用理賠的各項規定,但若因此意外事故而提早將胎兒自腹中取出造成胎兒提早出生且一出生後就立即死亡的話,除了視因果關係而定外,醫生的診斷證明書內容就成了最主要的關鍵,會直接對理賠造成影響。
  例如:若診斷書的內容是寫明胎兒的死亡是生產過程不當所造成的,保險公司針對車險方面可能就會不予理賠。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在將胎兒提早自腹中取出後,胎兒確實有存活一段時間後才死亡,但因無法確認胎兒是在出生後的一定時間內或180天內死亡,所以不能證明胎兒的死亡與此意外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自然就無法獲得理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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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壽險的要保書分為三大部分,基本資料、告知事項及簽名欄,其中「健康告知事項」的填寫尤其需要特別注意,有一個大前提是一定要盡誠實告知的義務,若您曾有患病的記錄,就必須詳述就醫的醫院名稱、病症名稱、何時就醫、診治的情況、是否已復原、治療的方式,其中在醫院名稱方面要詳細說明到醫院的地點大約是北中南哪一家,以及復原的狀況、是否已痊癒都必須交代清楚。其實臨床醫學和保險的醫務核保是不太相同的,保險所講究的是各症狀間的因果關係,並不是要對病情追根究底,此外還會參考每個人的既往症及家族病史,來做出究竟是加費承保或是拒保的的最後決定。所以在投保時不要怕誠實告知,因為善盡告知義務並不表示絕對會加費,或絕對會不予承保,但倘若一旦違反告知義務,最嚴重的結果恐怕都只有走向解約一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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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M 保單在行銷方式中是屬於直效行銷的一種,大部分都是與發卡銀行合作,夾寄在信用卡帳單郵寄給持卡人,它之所以吸引人是因為以書面的表達方式代替傳統的人員銷售,給了消費者一個真正無壓力的投保空間,此種藉由DM銷售的保險險別通常產、壽險都有,一般以健康險或意外險的種類為大多數,其特色在於商品簡單易懂,就算有任何疑問,也都可透過080的免費諮詢電話獲得解決。DM 保單在設計上一般會有特定的對象,會選擇此方式購買保險的準保戶也有幾項特質,像是年齡在 20~40 歲之間、事前購買保險的張數不多、高學歷的上班族等,儘管如此,但對保險公司來說,DM 保單的行銷方式未來卻可能會因 DM 的成本(設計、印刷、郵寄費)偏高,相對地客戶的回覆率已不若從前來得好而日漸式微,甚至有可能會以直接電話行銷方式來取代之。
  DM 保單通常在標題上會很明白的表達出該項商品的主要訴求,消費者在收到 DM 保單時,可以先把重點放在標題的陳述,再者就是注意費率、繳別及投保方式。大部分 DM 保單的費率都較為優惠,所以消費者只要考量自己的經濟能力,在決定適合的繳別後以傳真、免附回郵的郵寄方式投保即可,繳費方式則大多提供兩種方式供客戶選擇,一是信用卡另一則是銀行轉帳,這兩種方式對保戶而言也是較為方便的。DM 保單除了費率較為優惠外,消費者還可自行比較性質類似的相關商品,不過由於不是量身訂作的保險商品,消費者須避免造成類似商品重覆投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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