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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單應自行保管以確保投保權益。
- 所謂「契約撤銷權」是指保險期間2年以上的個人保險契約,要保人於保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申請撤銷契約。
- 按期繳付保險費,維護契約繼續有效。向業務員或收費員繳付保險費,應索取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費送金單」或保費收據憑證。
- 繳費地址變更或因職業職務變更致危險增加,應通知投保公司。
- 保險事故發生後,應於十日內通知投保公司。
- 長期人壽保險契約繳付保費有困難,先考慮以下列方法減輕保費負擔,以維護契約繼續有效及保險權益。
- 變更繳費方法:例如年繳改半年繳。
- 減少保險金額,降低保費負擔。
- 自動墊繳保險費。
- 變更為繳清保險。
- 變更為展期保險。
- 長期人壽保險中途解約非常可惜,會有下列各項損失及影響:
- 已繳保險費不能全部退還,解約年期愈早,所能領回解約金對已繳納保險費的比例也愈低。以後若再投保,因年齡增長,保險費隨之提高。有關保險契約告知義務、保單紅利、二年以上自殺仍可給付等,已享有的保險權益必須重新計算。
- 解約後,喪失保險的保障,將使個人或家庭經濟生活,處於不安定狀態。萬一身體情況有變化,不能通過保險公司的核保規定,將失去再投保的機會。
<< 中途解約,弊多利少,請三思而後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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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單內容一旦有所變更,保戶應主動告知保險公司,否則日後糾紛不斷,自身的權益往往也因而受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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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變更 |
| 牽涉繳費通知及保險公司資訊是否能順利寄達,要保人若不做通知,保險公司以保險契約記載最後住所或收費地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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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保人變更 |
| 要保人是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通常,變更有二種情形:(1) 要保人請求變更;(2) 因繼承關係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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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變更 |
| 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受益人,但需經被保險人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上,始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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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或出生日期更正 |
| 被保險人的姓名有錯誤,將影響各種保險金的申請;出生日期錯誤,則會影響被保險人年齡計算與保險費率。要保人應小心核對,即時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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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鑑變更 |
| 要保書上所蓋的印章,是行使各種保險權益的印鑑,須妥善保存。若遺失或更換,請親自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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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費方式變更 |
| 分期交付的續期保險費,於各期保費應繳日前申請變更。即月繳、季繳、半年繳及年繳均可相互變更。但實務上,以配合年度內已經交付的月數辦理,例如,月繳交付三次保險費可變更為季繳,交付六次可變更為半年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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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類別變更 |
| 職業類別牽涉傷害保險的保險費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若職業類別變更,則保險公司應重新核算保險費。例如,原是「內勤人員」更動為「外勤人員」時,其職業類別將由第一類更改為第二類;反之,由第二類更改為第一類,保險費率會減少。若職業類別有更動,其危險性增加,未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其保險金按原收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折算給付。否則一旦職業類別有更動,依職業分類表屬拒保範圍內者,保險公司概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於接到通知後會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並終止保險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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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少保險金額 |
| 可選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長期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繳足保險費(通常一年以上)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金額,做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
- 變更為原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保險金額減少的保險,稱為減額繳清保險。
- 變更為原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金額,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一定期限的保險,稱為展期定期保險。要保人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若有保單紅利、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保險公司會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金額加上保單紅利,扣除欠繳的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及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以淨額辦理。
<< 保險契約內容及有關事項如有不符、錯誤或變動時,請即時洽業務員或保戶服務單位辦理,以免影響保險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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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期保險費的交付 |
| 要保人應依照約定的繳費方法及日期,繳納續期保險費(第二期以後分期的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等利害關係人,亦得代為繳納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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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保險公司會於續期保險費應繳日前,先行寄發收費通知單,載明應交付保險費金額,或提醒要保人準備款項。現行保險公司收費方式,有下列幾種供選擇: |
- 保險公司派收費員,前往要保人住所或指定地點收費。
- 要保人自行前往保險公司總公司或指定地點繳費。
- 要保人自行辦理金融機構或銀行轉帳。
- 要保人自行辦理郵政劃撥繳費。
- 要保人事先同意以保險公司指定的金融機構,於續期保險費應繳日轉帳繳費(可享1%優惠)。
- 信用卡刷卡繳費。<< 向收費員交付續期保險費後,請即索取繳費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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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寬限期間 |
| 續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
- 年繳或半年繳者,保險公司會依約定,向要保人寄發催繳保險費信函催請繳費,該催繳信函稱為「催告通知書」。保險契約自催告通知書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季繳或月繳者,則不予催告,自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續期保險費若是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交付者,保險公司於知悉未能依約定受領保險費時,仍會依以上說明辦理催告,其寬限期間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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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寬限期間內,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會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要保人於寬限期間內仍未交付續期保險費,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保險公司不再負保險責任。有關寬限期間的規定,可使要保人不因一時疏忽或手頭不方便,未能如期交付續期保險費而使保險契約停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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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期保險費(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要保人於寬限期間內仍未交付者,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通稱停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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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停效日起,不再負保險責任。 保險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稱停效期間)申請恢復效力,通稱復效;若不辦理復效,於停效期間屆滿,保險契約的效力即行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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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保人申請復效,須經保險公司的同意,於繳清欠繳的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的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保險契約即可恢復效力。 |
<< 寬限期間是交付續期保險費的緩衝期間 >>
<< 為避免保險契約停效失去保障,請養成按時繳費的習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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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期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得於要保書「聲明事項」欄聲明,或在寬限期間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同意於寬限期間終了續期保險費仍未交付時,保險公司可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的餘額)自動墊繳續期保險費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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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且保險單經過一年以上,才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若要保人同意保險公司辦理續期保險費自動墊繳,有關保費墊繳的處理及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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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保險公司自動辦理續期保險費及利息的墊繳,使保險契約繼續有效。有關墊繳期間的長短,則視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餘額而定,若其餘額不足墊繳一日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停效。
續期保險費墊繳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算,按當時財政部核定的利率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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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每次墊繳保險費本息後,會出具保險費已墊繳的憑證交予要保人,在憑證上除載明墊繳之本息外,並記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餘額。續期保險費的本息經自動墊繳,保險契約繼續有效。若被保險人於保險費墊繳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須自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已墊繳的續期保險費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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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單借款只有要保人才有資格申請,且以終身壽險、儲蓄險等主契約為主,若已連續繳費兩年以上,或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便可利用保險單借款,大約半小時就可完成手續。得在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範圍內向保險公司申請,要保人可用以因應個人或家庭理財一時急需,除了利息低、手續簡便、免抵押、免擔保、迅速拿到錢等,都是保單借款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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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單借款是要保人的權利。但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需經被保險人簽章同意。如果保險單借款金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全額時,將使保險契約於借款翌日即停效。為維護保戶的保險權益,依據財政部保險司台保司(三)第八五一七七四九0四號函示: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保險公司得另行約定保險單借款的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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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於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時,若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未還清者,保險公司依規定,得先扣除該保險單借款本息後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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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保險法第一三五條之四規定,年金保險於年金給付期間,不得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單借款;但保證期間年金(或保證金額年金)部份,不在此限。 |
<<保險單借款可以因應個人或家庭理財一時急需 >>
<< 應由要保人親自辦理,並經被保險人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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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十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申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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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可以採取:(1) 書面通知 (2) 電話告知 (3) 洽請業務員協助等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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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使保險公司能迅速處理保險金的申領,通知內容包括:被保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保險單號碼、保險事故發生日期及保險事故發生狀況和程度(傷害保險指被保險人傷害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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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金的申請與時效申領保險金是受益人專屬的權利,各種保險金請求權的時效,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保險公司於收齊保險金申領應檢具文件後,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保險金;逾期應按「人壽保險保單分紅利率」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保險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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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期人壽保險保險單(保險期間一年期以上者),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以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為基礎,按當時保險主管機關財政部核定的公式計算保單紅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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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期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得於投保時,選擇保單紅利給付的方式。通常,保單紅利給付方式有下列四種: |
- 現金給付。一般而言,保險公司會按時主動以即期支票寄送或由業務員或收費員轉交保戶簽收。
-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 抵繳應繳續期保險費。
- 累積儲存生息,其利息按「人壽保險保單分紅利率」依據複利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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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要保人未於投保時,選擇保單紅利給付方式,保險公司會以書面請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由保險公司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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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保人亦得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變更保單紅利給付方式。 |
| << 人壽保險保單分紅利率,是依據財政部的規定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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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保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稱為解約。 |
| 在長期人壽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一年期以上者),如果解約當時,其保險契約已達有解約金者,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在傷害保險、健康保險或一年定期壽險契約,保險公司於接到解約通知之後,會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的保險費後,將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由於,保險公司於保險單簽發後第一年度內,除給付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外,另需支付的費用與項目較多且較大(例如,保險單製發建檔費用、核保費用、體檢費用及業務員報酬等),需於往後年度分期攤回。因此,所提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在保險單簽發後,最初幾個年度其金額甚少;解約金是依據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其金額亦隨之甚少。通常,長期人壽保險契約訂定後,未滿一年的保險單,無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解約時亦無解約金;若要保人於保險期間中途要求解約,所能領回解約金對已繳納保險費的比例亦甚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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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人壽保險中途解約非常可惜,會有下列各項損失及影響:已繳保險費不能全部退還,解約年期愈早,所能領回解約金對已繳納保險費的比例也愈低。
以後若再投保: |
- 因年齡增長,保險費隨之提高。
- 有關保險契約告知義務、保單紅利、二年以上自殺仍可給付等,已享有的保險權益必須重新計算。解約後,喪失保險的保障,將使個人或家庭經濟生活,處於不安定狀態。萬一身體情況有變化,不能通過保險公司的核保規定,將失去再投保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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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如保險單不慎遺失或毀損時,要保人可檢具保險單補發申請書,向保險公司申請補發,但須按規定繳納工本費。申請補發保險單時,申請書請蓋與原要保書相同之印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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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可於申報綜合所得中扣除,現行規定以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新台幣24,000元為限,但需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時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係指保險業依據保險法人身保險章所辦理之保險,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對受益人所為之給付而言,故凡屬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不論其項目名詞,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之規定,均免繳所得稅。﹝財政部
(70) 台財稅第35623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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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有關免納遺產稅之規定如下: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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